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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日,马某入职东航云南分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必须服务期从2005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止。
合同还约定,马某若获得从获得机长资格之日起为甲方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八年,若获得机长以上的技术等级(A类:航线教员、B类:模拟机教员、C类:本场教员),其必须服务期在上述约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八年;马某在甲方从事飞行驾驶工作期间每参加一次机型复训或转机型培训,增加一年的必须服务期。所有必须服务期的年限累计计算,不重叠适用,至马某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合同还对马某在服务期内单方提解约所需承担的责任作了如下约定:1.飞行教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2.责任机长:违约金450万元;3.飞行员正驾驶:违约金350万元;4.飞行员副驾驶:违约金250万元;5.飞行学员:违约金200万元;除此之外,马某自获得以上1.2.3.4项资格起,每增加一公历年,分别在该项违约金标准上追加5%……”
2010年7月27日,东方航空与云南省国资委合作成立东航云南有限公司。2011年8月2日,马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变更为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东航云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2013年1月31日,马某被聘为B737机型机长。马某在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工作至2017年1月9日。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马某的书面辞职,并作出不同意辞职的书面决定,且继续发放马某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经马某和东航云南有限公司申请,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作出裁决:
1、确认马某与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8日解除;
2、东航云南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以及办理劳动人事、工资档案、企业年金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马某出具安保评估证明,为马某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关系﹞的移送手续;
4、马某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支付225万元培训费违约金;
5、马某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返还2017年2月8日以后工资、社保等费用;
6、驳回东航云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申请请求。
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一审后支持了上述仲裁结果,双方再次上诉。马某要求撤销225万元违约金判决,改判按有支付凭证的专项培训费用承担违约金,大约在70万左右。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则表示,公司长期为马某提供大量国内外专业第三方培训及内部培训,累计复训17次,必须服务期从2005年至2013年+8年+17年=2038年。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40万元。
法院二审后认为,东方航空主张的540万违约金,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不相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合同关于违约金标准以及必须服务期的约定内容,计算出马某应向东航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450万元-450万元×4年/(8+17)年=378万元。故对赔偿金一项的判决进行了改判。(恢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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