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lovemm 发表于 2021-1-8 14:45:26

恳请青岛市公安局明察,为何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案件

申诉书

尊敬的领导:

申诉人:王铁牛(系犯罪嫌疑人王贱牛的同胞兄弟)、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07269176,联系电话:13298634463,现住湖南省祁东县太和堂镇文明村7组18号。

我向贵委(院、部)反映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经侦大队和夏庄派出所办理本案)参与并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并对申诉人王铁牛的同胞兄弟王贱牛(男、身份证号430426197104288879、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勐腊县勐满镇勐满村委会景钟村56号)违规、违法刑事拘留,在2020年10月2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王贱牛的情况下,仍然派出二名警察对其进行看管、并从监视居住的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拉回派出所非法羁押13天等违法违规行为而特提出申诉。我们认为:这确系一个普通的经济纠纷,结果直接抓人。在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的个别警官私自变更制定居所监视居住。

案件经过大致如下:王贱牛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经营木材和家具生意。2019年10月开始,王贱牛与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兴泰公司)进行红木原材料交易,至今已进行过六次货物交易,前五次均已正常交易完毕。在2020年8月的最近一次交易过程中,鑫兴泰公司照例派了多人过去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购买红木 ,其人员中有验货人员、谈价人员、押车人员、财务人员,此交易价值为2800余万元。

2020年9月18日至20日,对方又来了6人,到西双版纳购买红木家具和原材料。王贱牛给他们安排食宿,包括景点玩耍,几天开支由我哥王贱牛承担。

9月21日,对方叫王贱牛去他们所住酒店谈关于生意的事项,却直接被城阳分局不分青红皂白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带回城阳区,刑事拘留37天。

10月28日,因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为指定居所(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监视居住至今。监视居住期间每天24小时派出二名警察进行严格看管,只允许律师每周见面一次。10月29日,王贱牛被送至第三人民医院。

12月4日左右,监视居住期间,王贱牛无辜被羁押回城阳区夏庄派出所,羁押13天。12月11日(周五),本人向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进行了申请监督,12月17日,才将王贱牛送至第三人民医院监视居住。据我哥哥回忆,12月14日左右,两名警察把我哥王贱牛从派出所押到山上,要求我哥签字并确认是其自愿到派出所来的,不然,威胁说不带我哥回派出所,就在山上呆着。最终,我哥心里明白,没做亏心事,没有签字。我们一个外地人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

在每次的交易中,王贱牛均是以其本人的名义与鑫兴泰公司进行交易,没有使用虚假身份。2020年8月20日-21日王贱牛收到鑫兴泰公司有需求后,积极备货,跟鑫兴泰公司派出采购人员谈好价格,让其精心挑选货物装车,收到货款,让车放行.

现在我们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只能会见,看不到刑事案卷,也就无法指出王贱牛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而且,经过多次交涉,警方拒不接受我们取保候审的请求。王贱牛不能回云南,不但本案的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更严重影响生意。我们家属现在心急如焚。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中“案例一:额温仪未按约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诈骗?”中就提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具体在合同诈骗罪中提到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防止客观归罪,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以造成损失后果代替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二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可从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以往交易履约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三是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本案中,我方货物摆在仓库,等待鑫兴泰公司人员过来看货、验货、评估价钱,双方价钱敲定后,对方安排车装货,期间对方一分钱定金未付,装车期间他们有专业的验货专家,每根木材都是经过他们同意才装上车,每次装货都挑出一些达不到他们要求的货物,木材装好,由我方办好木材检疫运输证后,鑫兴泰公司才把货款汇给我方。(对方挑选货物中王贱牛跟对方说过,只要不符合要求的,他们都可挑出来不要,而且王贱牛也说跟对方说过,对方拉回去的货物如果发现不符合的,他也愿意退还。此类话有跟对方采购负责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鑫兴泰公司和王贱牛交易结束后,双方没有任何异议。可是鑫兴泰公司直接以诈骗罪为由,让警方把王贱牛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抓人,并拘留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派出所,时间为37天。该起案件最多是一起典型民事纠纷案件,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警方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王贱牛的刑事责任。现在,公安机关以王贱牛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不被逮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

期间,更换监视居住地,没有通知律师和家属。12月7日律师会见王贱牛未能得到城阳分局经侦队批准,律师问王贱牛是否继续在城阳区第三人民医院监视居住,城阳分局经侦队回答不知道,后来得知王贱牛被羁押派出所。更换监视居住地址,而没有通知其律师或者家属,这是一起公安机关严重违法事件。

该起案件中,城阳区公安机关某些民警随意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已违反了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结案件处理>>的通知,和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请求党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公安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立案事项及时进行监督,对办案机关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纠正,恳请及时介入,将审查监督纠正结果及时告知申诉人。再次恳请能及时能督导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不再羁押王贱牛,让双方早日达成协议,结束案件。

此致

敬礼

申诉人:王铁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恳请相关部门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如有任何虚假与隐瞒,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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