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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合同如何处理?合同的变更与欺骗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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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 20: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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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定一件事需要有合同作为契约,签订合同也是我们常见常用的方式,下面电子合同看这几个关于合同的问题如何解决?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还存在吗?
乙的行为构成了对甲的欺骗。
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因此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甲常为乙制作手工制品,向来都是乙先向甲方支付货款而后交货,这次数量较大,乙要求订立书面契约,并将贷款支付时间延至甲交付手工制品之后,甲是文盲,乙谎称契约内容与以往的做法完全一样,甲便在契约上画押。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乙的做法属于欺诈,
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该契约可撤销。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使用了茶叶。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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