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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增.值税政策,你们真的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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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0 08: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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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8】32号文件核心内容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热点问题:

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2018年5月1日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18年5月1日以后,还能开出原税率的发.票吗?

答:可以,但需要二步走。
第一步:5月1日前 按原税率申报未票收入;
第二步:5月1号以后先接原税率开红票冲未开票收入,再按原税率开蓝票。

相关填表如下:

5.1前购入的商品,进项是17%,5.1后销售,销项按多少计算?

答:按现适用税率16%计算

2、财税【2018】33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热点问题: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规定了相关细则: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一图总结如下:





符合条件下,什么情况转,什么情况下不转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与不转需要跟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测算,本着对企业有利的角度去决定。

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实际税负率,通过对本企业实际税负率进行测算,增.值.税实际税负高于3%的转
2、客户的选择,销售客户是否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开票税率的要求?主要客户能否接受小规模税率等
3、本企业是否有进项留抵?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如果企业目前还有进项留抵,可以待进项抵完后,在截止日前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何时按小规模交税?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一般纳税人5月1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5月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二季度申报)。

一般纳税人时的税控设备?小规模后如何开专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为小规模后销售收入超过500万怎么办?

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的进项留抵如何账务处理?

答:
1、留抵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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