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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几千年前就存在的纸质合同(契约),电子合同的诞生要晚得多。由于电子合同具备便捷、安全、低成本等特性,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各国的热捧。 为了推动电子合同的规范化应用,世界各国及地区、国际联盟纷纷推出相关立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为电子合同的应用扫清了障碍。 全球电子合同相关立法 联合国: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欧盟:1997年,《远程销售指令》 德国:1997年,《多元媒体法》 新加坡:1998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加拿大:1999年,《统一电子商务法》 美国: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澳大利亚:1999年,《电子交易法》 日本:2000年,《电子签名与认证业务法》 中国: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以上根据立法年份排序。 我国法律对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的依据 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对电子合同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据此我们认为,一份真实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 合同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变能被及时发现; 合同生成、储存或传递方式可靠。 随着国内电子合同应用的日渐兴盛,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网络借贷行业系列新政都着重提及了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应用也逐渐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并成为大量企业实现合规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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